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创新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释放科研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成都医学院名义取得或者利用成都医学院资源条件获得的科研经费(含人才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等经费中用于科研的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以下简称“科研经费”),在科技处备案后,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及管理性质的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中的科研经费,除有特别规定外,一律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由学校承担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受党政机关、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或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按照充分信任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赋予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管理中人财物方面更大自主权和支配权,减少过程管理,注重科研绩效和成果,强化激励机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和区别政策相结合,体现科研经费与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合理区分业务活动与公务活动,适当区别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强化规范管理和自我约束。
(三)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坚持科研经费公有属性,引导广大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规定使用经费,接受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绩效考核和发放。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规定要求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等与项目相关的管理人员,开展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日常工作。
(二)二级单位(指学院、其他教学科研单位等,下同)是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是本单位科研经费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本单位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科研经费使用、审核绩效考评结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科研实验材料的入库、领用、核销制度;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其他管理工作。
(三)科技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以及预算调剂事项审核(批)或报批;负责下达项目拨款、结题决算通知;协调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监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组织科研经费统计工作;牵头组织接受各类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等。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负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预算或合同约定、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等使用经费;负责科研经费年度决算及结题决算的财务报表审核;负责办理科研经费财务结算手续;配合完成各类科研项目财务检查和审计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科研经费购买用于项目研究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采购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指导学校科研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统筹相关资产的登记、盘点、核查、统计和处置工作。
(六)人事处负责各类人才专项有关科研部分经费的管理,使用经费聘用有关人员的合同管理。
(七)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根据因公出国(境)和外事活动管理的要求,协助办理因公出访及外籍人员来校的相关手续。
(八)审计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视情况可对重大、重点等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
(九)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涉嫌严重违纪和违法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的指导下,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办法和政策,本着项目执行与经费支出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按照《成都医学院“包干制”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包干。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中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及临床科学研究、调查研究等中发给聘请的人员和入组受试者的费用等。
第九条 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除 50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横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合同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编制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中的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计提的管理费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编制。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其他单位的科研项目时,应与对方约定间接费用的比例及金额。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比例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于补偿学校在提供条件保障和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5%计提管理费,项目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的余额,可作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针对项目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及分配情况如下:
1.一般预算制项目,其中,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
2.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500 万元(含) 以下的部分不超过 6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 50%;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40%。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 5%计提管理费(含学校开具普票的税费)。
(三)学校资助各类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临床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除外),经学校科技处核准,可免提管理费,也不再列支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科研项目规定和项目合同,根据实际需求编制。
(一)二级单位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的审核工作。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并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凡涉及需要自筹经费进行配套的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凡需要学校自筹经费进行配套的,必须事先向科技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报。
(三)对重大、重点的科研项目预算申报,科技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指导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应严格按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允许的范围使用,不得安排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等非科研用途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在学校权限内的项目预算调整,按以下要求和流程执行:项目负责人填写《成都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 1),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调增;设备费调增需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调整;设备费调减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主安排,报科技处备案,报计划财务处调整。
不在学校权限内的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处按程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按该项目合同或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入账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申请科研项目获得立项,经费划拨至学校账户后,计划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的正式通知和有关入账资料,及时为该项目单独建立财务账户,录入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上级下达预算通知或实际资金划拨到账为收入确认依据,计划财务处在收入确认后,由科技处办理经费上账手续。横向科研项目以实际资金划拨到账为收入确认依据,计划财务处在收入确认后,应开具收据或发票,扣除应缴税金后,由科技处办理经费上账手续。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开票前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收入及票据管理按照学校相应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事先已开具发票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各二级单位、科技处应敦促拨款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将科研经费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对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学校以及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履行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九条 间接经费外拨管理。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性质类似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合作单位拨付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直接经费中外拨经费占直接经费的比例,且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基金(科研)项目计划书时确认间接经费是否外拨,学校以项目计划书作为外拨依据。
第二十条 除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出学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专门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二级单位申请指定本校受托人,由其负责本科研项目经费的决算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在项目预算中无法编制间接费用或学校作为合作单位难以分配到间接费用的,事前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在校内立项时可不编制间接费用。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预算执行、预算管理、财务验收等科研活动中各项经费支出和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科研项目发生的费用必须围绕科研项目活动进行,违法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报销流程:科研经费支出在 3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单笔金额在 3 万元(含)以上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签;10 万元(含)以上的,须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审签;30 万元(含)以上的,须同时报校长审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原始票据后应及时提交计划财务处,原则上在本年度内完成报销。考虑到科研项目周期性特点,科研项目票据的报销期限可延长至票据出具日期的次年 6 月 30 日。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须严格依据批复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进行开支;横向科研经费须根据项目合同约定或在确保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开支。具体开支范围详见附件 2。
第二十六条 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非定制软件)的采购,应按照《成都医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科研经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规范采购。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采购项目的认定和审批由科技处归口负责,相关参数、需求论证、新建或改造施工方案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业务归口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所采购物品纳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二级单位统一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科研材料类物资的采购限额及组织方式与科研仪器设备相同。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采购的材料类物资的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采购物资的台账管理(附件 3),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做好监督检查,保证账物相符。
第三十条 国内科研出差差旅费原则上按照如下限额和标准执行:
成都医学院国内科研出差差旅费标准
标准
人员分类
住宿费标准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住宿费标准其他城市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一类
1.二级及以上教授;
2.年龄在55岁及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
1100元/人·天
900元/人·天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商务舱
二类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55岁及以上副高级职称人员
900元/人·天
700元/人·天
火车软卧、一等软
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一等舱
经济舱
三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650元/人·天
450元/人·天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四类
学生
500元/人·天
350元/人·天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其中,部分差旅费标准和要求调整如下:
(一)二级教授及以上、或 55 岁及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出差,1名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出差人乘坐夕发朝至火车,或连续超 8 小时以上(含)行程,可根据对应等级乘坐卧铺及软席。
(二)科研人员确因特殊原因存在单程票等情况,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
(三)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在学校差旅费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允许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如野外科考等)实行包干制,由出差人员填写《成都医学院国内科研出差住宿费包干的情况说明》(附件 4),按出差实际天数和表“成都医学院国内科研出差差旅费标准”进行核定,超支不补,如任务书(合同)对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按其执行。有关票据需作为出差支撑材料,经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据实包干列支。
(四)科研人员的出差补助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科研人员川内交通、伙食补助标准:130 元/人·天,川外交通、伙食补助标准:180 元/人·天,或可选择据实报销当天发生的所有市内交通费;
2.科研人员在高原等艰苦地区出差交通、伙食补助标准 300元/人·天(包干)。
出差人员填写《成都医学院科研人员在高原等艰苦地区出差的有关情况说明》(附件 5),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五)因出差产生的意外保险费,据实报销。
(六)旺季城市(地区)和时间参考《四川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进行浮动。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举办的相关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在会议费中列支;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发生的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科研经费列支的会议费,按照《成都医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及《成都医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但“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三项费用可调剂使用,按照参会人员每人每天 650 元的综合定额上限予以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的,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参照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邀请国外学者来校访问讲学等,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在境外消费或在境内使用外币结算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仅报销正式出版/受理的以成都医学院(Chengdu Medical College)作为知识产权归属单位或共同归属单位的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印刷/知识产权事务费。对于发表在学校认定的预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发表支出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若论文被撤稿,已报销的相关出版费用须由项目负责人退回。不得报销论文润色费、编辑费。
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发放根据人员类别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项目研究需要聘用其他人员,可按学校有关聘用规定或通过劳务代理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将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应根据工作协议或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在读本科生劳务费,一般不超过 1500 元/月/人;在读研究生劳务费,一般不超过 3000 元/月/人。确需超过的,须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包括会议、现场访谈、通讯三种形式,相关费用发放限额标准如下:
专家会议咨询、现场咨询及勘察咨询费标准
专家分类
发放标准(元/天/人,税前)
纵向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
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
5000
120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000
6000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800
4000
会期为半天的,按发放标准的 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发放标准的50%执行。采取通讯形式提供咨询的,按照发放标准的 50%执行。涉及院士及国内外知名专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发放清单上明确备注。
第三十六条 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特殊零星现场取样、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信息采集等无法取得发票的小额费用,由经办人自制收款凭证(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人身份证号、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时间等信息),并作出情况说明,交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销。
第三十七条 间接经费中学校管理费占总管理费的 50%,二级单位管理费占总管理费的 50%,用于项目管理相关的调研、会议组织、管理绩效等的补助支出。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中的绩效,可全额发放给项目组成员,也可列支通用设备及耗材配件购置费,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相关费用等公用经费支出(纵向项目经费不含招待费)。
其中,绩效支出由课题组根据实际工作量、工作进度填写《成都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发放表》(附件 6),由二级单位考核,科技处审核公示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绩效支出在项目执行期间发放 60%,在项目结题后发放 40%;项目负责人绩效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70%,项目组成员不低于 30%。课题组中若有项目负责人直系亲属的,应遵守财务审批回避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预算内,对经费的使用、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校内科研项目之间禁止相互转账。项目负责人和审批人为同一人或直系亲属时,应遵守相关回避规定。
第四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研活动的采购,由学校保密办审核认定后,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科研经费外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外拨科研经费分为合作经费和协作经费两大类。合作经费是指项目的任务书或合同中有明确的合作单位和金额的外拨经费;协作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技术、设备和工艺条件的限制,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专业能力的科研单位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新产品试制等产生的外拨经费。
第四十二条 合作经费外拨原则上不应超过立项经费的40%;纵向科研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应规定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四十三条 协作经费金额在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自行选择受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成都医学院外拨合同签订审批表》(附件 7)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到科技处办理合同盖章等事宜;协作经费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程序确定受委托单位,并按双方签署的外拨技术合同进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 科研经费外拨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处理、验收、归档和责任追究等,应按照《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决算、结题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准备结题或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
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按照资金来源渠道要求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真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在完成结题验收后,若尚有结余经费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在结题后 2 年内用于资助原项目负责人继续开展项目后续研究,且结余资金留在原科研项目账户中继续使用。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将结余经费留在原科研项目账户
中作为科研项目预研经费继续使用 3 年,学校提取结余经费的5%作为科研项目预研经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3 年后仍未使用完,学校收回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2.纵向科研项目预研经费仅用于项目研究直接经费支出,按照包干方式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可申请将结余经费作为绩效奖励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3.配套经费
(1)即时配套经费结余经费按照配套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2)结题项目后资助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以经费建账日期开始计算,经费负责人可在 5 年之内进行使用,5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学校收回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四十八条 逾期未结题、验收未通过的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或协议有约定者,按要求或约定处理结余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无要求或协议未约定者,由科技处办理经费暂停使用及项目终止手续。经费经学校审核后,由科技处收回归学校科研经费统筹使用。
第八章 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过程考核。学校对已立项并实行间接费用管理模式的纵向科研项目实施绩效考核管理,横向科研项目可不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按照间接费用管理模式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依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向各自二级单位提交绩效发放申请,经二级单位考核同意,科技处审核、公示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得向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被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者。
(二)未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结题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在科研活动中发生影响学校声誉的其他行为。
对于上述情形,如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强化科研管理部门责任,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校纪委办公室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结题或即将结题的科研项目的报销凭证进行抽查检查,并依据职能职责开展相关规章制度和科研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科研工作基层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经费的使用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确保科研经费全部用于科研活动,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守住底线和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存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直接将相关人员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二级单位公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财务报销“包干制”,停止科研绩效发放,限制申报项目;情节严重者在校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一票否决”等惩处措施。对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印发日起施行,原《成都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成医〔2020〕139 号)、《成都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成医〔2020〕136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2.成都医学院科研经费业务费范围
3.成都医学院科研材料物资管理台账
4.成都医学院国内科研出差住宿费包干的情况说明
5.成都医学院科研人员在高原等艰苦地区出差的有关情况说明
6.成都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发放表
7.成都医学院外拨合同签订审批表